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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妥善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纠纷

2020-08-13

  省人社厅、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通知

  妥善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纠纷

  近日,省人社厅、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相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就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妥善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纠纷。

  通知提出,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以劳动者无过错、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不予支持。企业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产导致劳动者待岗,劳动者要求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待岗期间工资的,不予支持。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疫情防控在2020年春节假期内不能休假的劳动者,1月24日至26日为法定休假日,应当按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费;1月27日至2月2日为休息日,应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按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费。企业不得以受政府延迟复工有关规定限制为由,要求劳动者补回等量工作时间而不视为加班;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通知表示,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案件,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并引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解纷机制进行调解,避免矛盾激化。各级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要开辟“绿色通道”,合理认定时效,简化优化处理流程。发挥“互联网+仲裁、诉讼”作用,提供“不见面”仲裁和司法服务。

  本解答自下发之日起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记者解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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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妥善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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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社厅、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通知

  妥善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纠纷

  近日,省人社厅、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相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就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妥善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纠纷。

  通知提出,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以劳动者无过错、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不予支持。企业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产导致劳动者待岗,劳动者要求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待岗期间工资的,不予支持。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疫情防控在2020年春节假期内不能休假的劳动者,1月24日至26日为法定休假日,应当按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费;1月27日至2月2日为休息日,应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按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费。企业不得以受政府延迟复工有关规定限制为由,要求劳动者补回等量工作时间而不视为加班;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通知表示,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案件,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并引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解纷机制进行调解,避免矛盾激化。各级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要开辟“绿色通道”,合理认定时效,简化优化处理流程。发挥“互联网+仲裁、诉讼”作用,提供“不见面”仲裁和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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