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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探索建立医保信用体系 提高有效使用率

2020-11-18

       我市把探索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创新亮点工程,围绕医疗保障领域建立信用承诺和信用核查机制,以约束信用主体,提高医保基金有效使用率为重点,积极探索信用体系建设。

  我市要求,医药机构申报医保定点,各企业事业单位、参保人办理医疗保险开户、申报、办理医疗保险业务时,了解相关政策,签署信用承诺书。针对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信息等失信问题高发、易发情况,申请人对填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内容作出公开承诺,并通过“信用石家庄”微信公众号上传至“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其信用承诺履约情况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为了加强监管,我市将相关主体的信用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对未履行信用承诺或具有以欺骗等不正当方式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套取保险基金等行为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惩戒。经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认定的未履行信用承诺信息,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格式要求归集至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年内的信用承诺违约主体将被作为重点关注对象,予以重点监督管理。

  我市规定,信用承诺违约主体可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通过主动履约的方式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修复的信用信息归集至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停止公示。

  在受理医药机构新增定点申请,参保单位、参保人开户等业务时,申请人通过市公共信用服务大厅(窗口)出具信用核查报告或查询“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河北)”“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政府采购网”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网站,核查相关主体信用状况,将核查结果截图并加盖公章提供受理单位,同时签署信用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核查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进行公示。

  我市规定,申请人信用状况作为受理申请和对其实施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在信用核查实施环节,申请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执行法院出具的结案证明、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黑名单修复证明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更正。

  按照省、市有关信用信息归集标准,我市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社会医疗保障、行政监督检查等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托大数据平台形成信用监管合力,促进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诚信医保建设,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记者 王 静 通讯员 温玉硕 刘雪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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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探索建立医保信用体系 提高有效使用率

2020-11-18

       我市把探索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创新亮点工程,围绕医疗保障领域建立信用承诺和信用核查机制,以约束信用主体,提高医保基金有效使用率为重点,积极探索信用体系建设。

  我市要求,医药机构申报医保定点,各企业事业单位、参保人办理医疗保险开户、申报、办理医疗保险业务时,了解相关政策,签署信用承诺书。针对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信息等失信问题高发、易发情况,申请人对填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内容作出公开承诺,并通过“信用石家庄”微信公众号上传至“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其信用承诺履约情况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为了加强监管,我市将相关主体的信用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对未履行信用承诺或具有以欺骗等不正当方式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套取保险基金等行为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惩戒。经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认定的未履行信用承诺信息,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格式要求归集至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年内的信用承诺违约主体将被作为重点关注对象,予以重点监督管理。

  我市规定,信用承诺违约主体可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通过主动履约的方式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修复的信用信息归集至石家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停止公示。

  在受理医药机构新增定点申请,参保单位、参保人开户等业务时,申请人通过市公共信用服务大厅(窗口)出具信用核查报告或查询“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河北)”“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政府采购网”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网站,核查相关主体信用状况,将核查结果截图并加盖公章提供受理单位,同时签署信用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核查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进行公示。

  我市规定,申请人信用状况作为受理申请和对其实施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在信用核查实施环节,申请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执行法院出具的结案证明、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黑名单修复证明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更正。

  按照省、市有关信用信息归集标准,我市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社会医疗保障、行政监督检查等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托大数据平台形成信用监管合力,促进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诚信医保建设,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记者 王 静 通讯员 温玉硕 刘雪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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