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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石家庄市专项整治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2020-12-01

        记者从石家庄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净化租赁市场环境,切实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石市住房租赁市场实际,从即日起将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一次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据悉,本次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整治范围为:石家庄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各类企业(含网络信息平台)和个人。整治时间从即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旨在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摸清住房租赁企业和租赁房源底数,严肃查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克扣押金租金、暴力驱逐承租人等侵害租房群众合法权益行为,以及租赁企业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形式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净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市场管理长效机制,促进石市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按照已经印发的《石家庄市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本次整治重点主要针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存在以下行为的: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平台和转租住房10套以上的个人或单位,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且未在住建部门备案的。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中营业范围无“住房租赁”内容的。

  房屋租赁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在石家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的。

  房屋租赁未使用《河北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或违法诱骗承租人签订长周期租赁合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或者加重承租人义务的。

  住房租赁企业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企业网络平台公示企业的重要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机构备案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服务内容和流程、收费项目和计费标准、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投诉方式和途径等。

  未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未按照公示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以及巧立名目额外收费,通过欺诈、胁迫、格式条款等方式哄抬租金,实施价格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的。

  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居住的,以及将房屋进行非法分租的。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以非法手段暴力驱赶承租人强行收回房屋,以及恶意克扣押金租金等侵害承租人权益的。

  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经营模式骗取租金,违规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

  收缴、支付房租未存入本地开户行企业公司账户的。

  房源信息发布不真实,泄露、买卖房屋租赁信息的。

  未按规定执行“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限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所有发布渠道上撤销”。

  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将住房租金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住房租赁工作涉及面广,直接关系租房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住房租赁市场规范管理是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人士表示,要通过此次集中整治,摸清住房租赁市场底数形成台账,对违规出租住房情况严重的区域进行重点整治,做好对整治情况的全面督察。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建立联动查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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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石家庄市专项整治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2020-12-01

        记者从石家庄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净化租赁市场环境,切实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石市住房租赁市场实际,从即日起将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一次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据悉,本次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整治范围为:石家庄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各类企业(含网络信息平台)和个人。整治时间从即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旨在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摸清住房租赁企业和租赁房源底数,严肃查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克扣押金租金、暴力驱逐承租人等侵害租房群众合法权益行为,以及租赁企业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形式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净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市场管理长效机制,促进石市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按照已经印发的《石家庄市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本次整治重点主要针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存在以下行为的: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平台和转租住房10套以上的个人或单位,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且未在住建部门备案的。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中营业范围无“住房租赁”内容的。

  房屋租赁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在石家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的。

  房屋租赁未使用《河北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或违法诱骗承租人签订长周期租赁合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或者加重承租人义务的。

  住房租赁企业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企业网络平台公示企业的重要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机构备案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服务内容和流程、收费项目和计费标准、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投诉方式和途径等。

  未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未按照公示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以及巧立名目额外收费,通过欺诈、胁迫、格式条款等方式哄抬租金,实施价格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的。

  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居住的,以及将房屋进行非法分租的。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以非法手段暴力驱赶承租人强行收回房屋,以及恶意克扣押金租金等侵害承租人权益的。

  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经营模式骗取租金,违规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

  收缴、支付房租未存入本地开户行企业公司账户的。

  房源信息发布不真实,泄露、买卖房屋租赁信息的。

  未按规定执行“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限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所有发布渠道上撤销”。

  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将住房租金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住房租赁工作涉及面广,直接关系租房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住房租赁市场规范管理是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人士表示,要通过此次集中整治,摸清住房租赁市场底数形成台账,对违规出租住房情况严重的区域进行重点整治,做好对整治情况的全面督察。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建立联动查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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