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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新规4月1日实施

2021-03-22

人民网石家庄3月19日电 为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近日,河北省政府出台《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确保基金投资运作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助推河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考虑现行政策要求和河北省项目实际,按照基金投资特点,该办法进一步优化政策,明确让利奖励措施,提高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和优质基金管理人的吸引力。

放宽引导基金出资比例。该办法将“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与社会募资比例至少达到1:3(投资农业的要达到1:1)”,调整为“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对于河北省委、省政府明确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领域,报经河北省政府同意后,出资比例可放宽至50%”。

降低返投比例。该办法将“子基金原则上应80%以上投资于我省相关产业”,调整为“子基金实际投资于河北省的资金,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实际出资的1.5倍”。

延长子基金存续期限。该办法将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经批准后总存续期限不超过7年”,调整为“一般不超过8年;对于支持创新创业类企业(项目)的子基金,存续期限经由全体出资人共同商定,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最多可延长至10年”。

健全让利机制。该办法提出,对于社会资本参与度低、需要政府扶持的产业领域或初创期、早中期企业,引导基金可向社会资本方、基金管理机构适当让利或给予奖励。

此外,在规范基金管理运作机制方面,该办法明确了基金收益处置要求,提出“引导基金存续期间,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引导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强化风险防控,提出“引导基金设立及运作应严格遵守政府债务管理和隐性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通过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

河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河北省财政厅将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运作情况统计分析,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引导基金存续、计提管理费用和改进基金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尽职免责容错机制,明确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已履职尽责、及时报告等情形予以宽容免责,促进引导基金健康有序发展。(周博、臧丽、何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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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新规4月1日实施

2021-03-22

人民网石家庄3月19日电 为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近日,河北省政府出台《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确保基金投资运作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助推河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考虑现行政策要求和河北省项目实际,按照基金投资特点,该办法进一步优化政策,明确让利奖励措施,提高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和优质基金管理人的吸引力。

放宽引导基金出资比例。该办法将“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与社会募资比例至少达到1:3(投资农业的要达到1:1)”,调整为“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对于河北省委、省政府明确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领域,报经河北省政府同意后,出资比例可放宽至50%”。

降低返投比例。该办法将“子基金原则上应80%以上投资于我省相关产业”,调整为“子基金实际投资于河北省的资金,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实际出资的1.5倍”。

延长子基金存续期限。该办法将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经批准后总存续期限不超过7年”,调整为“一般不超过8年;对于支持创新创业类企业(项目)的子基金,存续期限经由全体出资人共同商定,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最多可延长至10年”。

健全让利机制。该办法提出,对于社会资本参与度低、需要政府扶持的产业领域或初创期、早中期企业,引导基金可向社会资本方、基金管理机构适当让利或给予奖励。

此外,在规范基金管理运作机制方面,该办法明确了基金收益处置要求,提出“引导基金存续期间,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引导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强化风险防控,提出“引导基金设立及运作应严格遵守政府债务管理和隐性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通过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

河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河北省财政厅将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运作情况统计分析,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引导基金存续、计提管理费用和改进基金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尽职免责容错机制,明确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已履职尽责、及时报告等情形予以宽容免责,促进引导基金健康有序发展。(周博、臧丽、何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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