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榜书介绍 新闻中心 名家介绍 精品长廊 各地名家 大赛作品展 创作园地 联系我们
主页 >新闻中心 > 每日更新
新闻中心
每日更新 >
相关展示 >
书画动态 >
公告公示 >
热点新闻 更多>>
丈二巨幅榜书“中国... 2020-03-30
雨石:书法是修身之... 2020-03-30
书法收藏不能不知的... 2020-03-30
企业家江阴办书法展... 2020-03-30
桂林百名老年书画家... 2020-03-30
“中国梦·... 2020-03-30
“中国梦 燕赵情——... 2020-03-30
红色主题书法展 2020-03-30
“我的书法梦—于恩... 2020-03-30
“中国梦·... 2020-03-30

人社部: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创新创业

2020-03-30
 2017-03-22 19:08:57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记者徐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2日发布消息称,人社部近日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说,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
  指导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技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离岗创业人员的待遇主要包括:一是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二是离岗创业期间继续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三是离岗创业期间的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四是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五是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责任编辑: 王頔
上一篇:以新行动开创新局面--落实两会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述评
下一篇:河钢宣钢搬迁乐亭沿海项目获批 将带动多家钢企转移
每日更新 >
111
相关展示 >
111
书画动态 >
111
公告公示 >
111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新闻中心 > 每日更新

人社部: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创新创业

2020-03-30
 2017-03-22 19:08:57 来源: 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记者徐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2日发布消息称,人社部近日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说,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
  指导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技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离岗创业人员的待遇主要包括:一是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二是离岗创业期间继续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三是离岗创业期间的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四是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五是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责任编辑: 王頔
上一篇:以新行动开创新局面--落实两会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述评
下一篇:河钢宣钢搬迁乐亭沿海项目获批 将带动多家钢企转移
友情链接

中华榜书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2-2014 电话:0311-86676562

法律顾问: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 e-mail:bangshuchina@126.com 中华榜书网

备案号:冀ICP备15004056号-2  公安备案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69  技术支持:飞数科技

友情链接

联系人:李老师

电话:0311-86676562

e-mail:bangshuchina@126.com

地址: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223号

中浩第一商务北楼22层

邮编:050000

中华榜书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2-2014

电话:0311-86676562

法律顾问: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

e-mail:bangshuchina@126.com 中华榜书网

备案号:冀ICP备15004056号-2

公安备案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69

技术支持:飞数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