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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出台

2020-03-30
 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将事故信息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各级政府事故报告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在紧急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

随着应急预案的出台,2012年6月19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印发的《石家庄市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则》(石应急办〔2012〕6号)同时废止。

在应急预案中,我市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与分析,设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311-8785256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将事故信息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要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各级政府事故报告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在紧急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必要时,市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我市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并相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4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行动,并通知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和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含)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50人以上不足10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含)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30人以上不足5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1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足3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不足3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不足3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不足1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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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出台

2020-03-30
 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将事故信息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各级政府事故报告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在紧急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

随着应急预案的出台,2012年6月19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印发的《石家庄市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则》(石应急办〔2012〕6号)同时废止。

在应急预案中,我市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与分析,设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311-8785256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将事故信息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要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各级政府事故报告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在紧急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必要时,市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我市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并相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4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行动,并通知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和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含)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50人以上不足10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含)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30人以上不足5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1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足3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不足3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不足3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不足1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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