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在公共服务领域优先优待退役军人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解读
11月30日,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对河北省退役军人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享受的公共服务优待作出规定。办法自12月30日起施行。日前,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有关负责人对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办法的施行是对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在公共服务领域享受优待的有力保障,对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职业浓厚氛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负责人介绍,办法起草过程中着重把握了三个方面:一是充分考虑与既有优待政策的衔接,广泛借鉴老年人、无偿献血者等群体享受优待的政策,统筹考虑退役军人与现役军人、优抚对象等群体的关系,防止形成新的不平衡。二是根据河北实际,认真研究退役军人享受优先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保证优待政策能够落地落实,切实把好事办好。三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充分考虑广大退役军人的所需所盼,着力在公共服务领域提供优先优待服务。
该负责人介绍,办法共十五条,既有对以往好做法、好经验的固化,也有符合河北实际、符合时代要求、符合广大退役军人意愿的新内容,比较全面地对退役军人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优先优待予以明确规定。
首先,办法明确了制定依据、享受优待的人员和行政区域范围,规定了退役军人享受优先优待的公共服务机构场所,以及在优先优惠方面的具体内容。比如,规定了退役军人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航空、港口、金融、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市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服务。退役军人凭《优待证》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医疗服务机构享有优先挂号等服务。规定了退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凭《优待证》免门票费。退役军人凭《优待证》优先办理民政服务事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应当优先收养或入住。对符合条件的孤老退役军人,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安排入住光荣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
其次,办法规定了《优待证》的制作、发放和管理。河北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作《优待证》。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向户籍所在地的退役军人发放《优待证》并承担审验、更换等工作。《优待证》每2年审验一次。持证人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其《优待证》不予年检,并取消优待资格。凡到期未经审验的,自动失效,不得享受相关优待。同时,办法还明确,享受公共服务优待对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收回其《优待证》。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发放《优待证》。此外,《优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补办。对伪造、骗取《优待证》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涂改、转借他人使用《优待证》的人员,由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没收其《优待证》,2年内不再享受相关优待。
“为体现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现役军人的优先优待,也将他们一并纳入到了优待范畴。”该负责人表示,当前,全省各地各单位正在开展宣传优待办法、在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设置优先优待标识、为退役军人制作发放《优待证》等工作,以确保实施后各项优待政策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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