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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使用范围 |
2020-07-16 |
为提升河北省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日前,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结合当前实际下发相关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使用有关事宜。 通知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可以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药品费用,包括自费药品、医保药品超过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保药品自付部分等。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包括自费项目、医保项目超过医保限价部分、床位费超过医保限价部分、医保项目自付部分等。 此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相关规定,可以支付参保人员在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包括门诊患者产前检查个人负担部分,住院患者定额结算后个人负担部分。 通知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及时支付使用个人账户;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参保人员合理规范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行为监管,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记者董琳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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