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榜书介绍 新闻中心 名家介绍 精品长廊 各地名家 大赛作品展 创作园地 联系我们
主页 >新闻中心 > 公告公示
新闻中心
每日更新 >
相关展示 >
书画动态 >
公告公示 >
热点新闻 更多>>
丈二巨幅榜书“中国... 2020-03-30
雨石:书法是修身之... 2020-03-30
书法收藏不能不知的... 2020-03-30
企业家江阴办书法展... 2020-03-30
桂林百名老年书画家... 2020-03-30
“中国梦·... 2020-03-30
“中国梦 燕赵情——... 2020-03-30
红色主题书法展 2020-03-30
“我的书法梦—于恩... 2020-03-30
“中国梦·... 2020-03-30

河北省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2020-08-26

      我省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10万元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明确公众举报途径,大幅度提高奖励标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本办法自8月10日起施行。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通过这些途径可进行举报

  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311-12369。微信举报:“12369”网络举报微信公众号。网络举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来信来访举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举报中心。

  办法明确了举报人获得奖励应符合的条件:举报人应为本人真实姓名,有详实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举报线索须有被举报对象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经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举报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未经新闻媒体曝光。

  举报这些违法行为可获得10万元奖励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含)以上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举报这些违法行为可获得5万元奖励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吨(含)以上三吨(不含)以下的;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含)以上的;排放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含)以上的;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举报这些违法行为可获得1万元奖励

  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不含)以下的;排放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不含)以下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已采取责令停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举报这些违法行为可获得5000元奖励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0.1吨(含)以上一吨(不含)以下的;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未建设、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记者贾楠)

上一篇:河北省药监局取消24项政务服务事项纸质申报资料
下一篇:河北启动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
每日更新 >
111
相关展示 >
111
书画动态 >
111
公告公示 >
111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新闻中心 > 公告公示

河北省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2020-08-26

      我省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10万元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明确公众举报途径,大幅度提高奖励标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本办法自8月10日起施行。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通过这些途径可进行举报

  电话举报:举报电话0311-12369。微信举报:“12369”网络举报微信公众号。网络举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来信来访举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举报中心。

  办法明确了举报人获得奖励应符合的条件:举报人应为本人真实姓名,有详实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举报线索须有被举报对象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经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举报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未经新闻媒体曝光。

  举报这些违法行为可获得10万元奖励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含)以上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举报这些违法行为可获得5万元奖励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吨(含)以上三吨(不含)以下的;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含)以上的;排放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含)以上的;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举报这些违法行为可获得1万元奖励

  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不含)以下的;排放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不含)以下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已采取责令停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举报这些违法行为可获得5000元奖励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0.1吨(含)以上一吨(不含)以下的;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未建设、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记者贾楠)

上一篇:河北省药监局取消24项政务服务事项纸质申报资料
下一篇:河北启动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
友情链接

中华榜书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2-2014 电话:0311-86676562

法律顾问: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 e-mail:bangshuchina@126.com 中华榜书网

备案号:冀ICP备15004056号-2  公安备案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69  技术支持:飞数科技

友情链接

联系人:李老师

电话:0311-86676562

e-mail:bangshuchina@126.com

地址: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223号

中浩第一商务北楼22层

邮编:050000

中华榜书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2-2014

电话:0311-86676562

法律顾问: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

e-mail:bangshuchina@126.com 中华榜书网

备案号:冀ICP备15004056号-2

公安备案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69

技术支持:飞数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