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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 |
2020-11-30 |
近日,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的通知》及《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的通知》,新的调整将于2020年12月26日起执行。 ■参保人在市域内县(市)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和支付比例 城镇职工: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5%;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300元,支付比例为90%。 城乡居民: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00元,支付比例为92%;县域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400元,支付比例为80%。 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和正定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参照此条支付办法执行。 ■参保人在市区就医起付线和支付比例 城镇职工:一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5%;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700元,支付比例为85%;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900元,支付比例为83%;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200元,支付比例为80%。 城乡居民:一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0%;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800元,支付比例为75%;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000元,支付比例为65%;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500元,支付比例为60%。 经备案转往省内其他地市市区就诊,参照此支付办法执行。 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在职职工转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每次起付线为1500元,支付比例为76%。 退休人员起付标准在在职职工基础上降低100元,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3个百分点,但个人负担比例不得低于4%。 (记者 王 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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