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修订印发
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先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潘文静)近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对《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进行修订并印发,以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妥善防范化解“邻避”问题及其他风险,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办法要求,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河北省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办法提出,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核准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工作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风险评估应当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项目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有专业资质专家、学者评估论证。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根据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核准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不予通过或核报;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可以通过或核报,并应在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项目单位对已经实施或部分实施,但又存在一定风险的项目,应按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组织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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