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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集体林地将逐步实现“三权分置”

2020-03-30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曹智)日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河北省将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运行机制,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根据意见,河北省将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工作,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以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的集体林地,因承包期未满未落实家庭承包的,待其承包期满后,按家庭承包政策承包到户。对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要求登记发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对采取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通过林权登记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

落实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依法发包集体林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林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集体林地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

稳定承包权。林地承包权人对承包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要稳定现有林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集体林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林地承包权都属于承包农户。承包林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承包农户有权对承包林地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其合法经营,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

放活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人对流转林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经营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探索发放林地经营权证,赋予经营权人更有保障的林地经营权,确保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拓展经营权权能,赋予经营权流转、投资入股等权能。鼓励采取林地股份合作、林地托管等多种方式探索更多放活林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对承包到户的公益林进行调整完善,探索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允许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或森林旅游业,提高公益林综合利用效益。

采伐经济林、耕地及房前屋后等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鼓励和引导新型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允许其自主选择采伐年龄和方式,并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优先安排采伐限额指标。社会力量投资营造的商品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需要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确保其适时采伐林木。全面推行集体林采伐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和委托乡(镇)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为农民或其他经营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按照意见,到2020年,河北省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所有权进一步落实,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林业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明显增加、生态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将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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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集体林地将逐步实现“三权分置”

2020-03-30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曹智)日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河北省将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运行机制,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根据意见,河北省将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工作,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以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的集体林地,因承包期未满未落实家庭承包的,待其承包期满后,按家庭承包政策承包到户。对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要求登记发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对采取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通过林权登记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

落实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依法发包集体林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林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集体林地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

稳定承包权。林地承包权人对承包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要稳定现有林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集体林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林地承包权都属于承包农户。承包林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承包农户有权对承包林地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其合法经营,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

放活经营权。林地经营权人对流转林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经营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探索发放林地经营权证,赋予经营权人更有保障的林地经营权,确保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拓展经营权权能,赋予经营权流转、投资入股等权能。鼓励采取林地股份合作、林地托管等多种方式探索更多放活林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对承包到户的公益林进行调整完善,探索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允许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或森林旅游业,提高公益林综合利用效益。

采伐经济林、耕地及房前屋后等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鼓励和引导新型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允许其自主选择采伐年龄和方式,并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优先安排采伐限额指标。社会力量投资营造的商品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需要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确保其适时采伐林木。全面推行集体林采伐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和委托乡(镇)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为农民或其他经营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按照意见,到2020年,河北省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所有权进一步落实,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林业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明显增加、生态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将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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