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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对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行政性惩戒

2020-03-30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刘岚)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将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恶意逃债、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严重失信个人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重点领域率先实施实名登记

意见指出,2017年底前将探索研究个人信用记录、信用归集和信用应用等标准规范,逐步建立健全法规政策体系,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今后要持续实施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覆盖全面、稳定唯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实现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以互联网、道路运输、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础。

●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

意见要求,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金融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各地各部门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要大力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建立健全会员信用记录制度,形成会员信用档案。

河北省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本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现与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对接。鼓励市场主体查询个人信用记录,为经济合作、社会交往提供信用参考。

●对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行政性惩戒

意见要求,2017年底前要完成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行政性惩戒。

各地各部门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严重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在将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并完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并归集推送至河北省共享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

●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

意见还提出,要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法院已经判决生效、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以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同时,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制定行业内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对失信、严重失信会员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实施行业内信用警示、警告、通报批评、不予接纳、劝退及公开遣责等惩戒和约束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对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将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省共享平台。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完善隐私保护和信用修复

意见还强调,要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明确个人信息记录、归集、交换、使用等各环节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

要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同时,要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惩戒措施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信用修复机制,确定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各地各部门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要认真组织核查,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依法依规公开修复结果,并推送至省共享平台。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有关部门或组织对失信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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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领域率先实施实名登记

意见指出,2017年底前将探索研究个人信用记录、信用归集和信用应用等标准规范,逐步建立健全法规政策体系,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今后要持续实施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覆盖全面、稳定唯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实现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以互联网、道路运输、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础。

●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

意见要求,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金融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各地各部门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要大力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建立健全会员信用记录制度,形成会员信用档案。

河北省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本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现与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对接。鼓励市场主体查询个人信用记录,为经济合作、社会交往提供信用参考。

●对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行政性惩戒

意见要求,2017年底前要完成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行政性惩戒。

各地各部门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严重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在将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并完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并归集推送至河北省共享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

●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

意见还提出,要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法院已经判决生效、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以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同时,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制定行业内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对失信、严重失信会员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实施行业内信用警示、警告、通报批评、不予接纳、劝退及公开遣责等惩戒和约束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对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将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省共享平台。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完善隐私保护和信用修复

意见还强调,要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明确个人信息记录、归集、交换、使用等各环节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

要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同时,要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惩戒措施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信用修复机制,确定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各地各部门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要认真组织核查,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依法依规公开修复结果,并推送至省共享平台。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有关部门或组织对失信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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