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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诞生首部区域协同立法 |
2020-03-30 |
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同一文本三地施行 京津冀诞生首部区域协同立法 也是我国第一部区域协同统一对有关污染防治作出全面规定的区域性立法 1月18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至此,同一文本三家相继通过,京津冀诞生首部区域协同立法。 此前,同一条例的河北版、北京版分别于1月11日、17日在两省市人代会上通过,今年5月1日起同步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区域协同统一对有关污染防治作出全面规定的区域性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认为,这为全国省级层面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制度范本。 2014年2月,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后,立法如何护航协同发展成为三省市人大工作聚焦的重点。在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倡议下,京津冀协同立法开启帷幕。近六年来,三地人大常委会加强顶层设计,探索建立了联席会议、协商沟通、立法规划协同等一系列协同立法机制,并确定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协同立法的突破口。 数据显示,京津冀三地机动车保有量近3000万辆,其中我省保有量1687.6万辆,境内每年在途重型柴油货车约1.3亿辆次,占污染源比例15%至32%。但机动车的流动性及属地化管理给三地联防联治车辆污染排放带来困难。 协同出题目,立法做文章。2019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成为京津冀重点协同立法项目,三地积极探索协同起草、同步审议,最大程度推进立法内容和文本协同。 “求同存异是关键。”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介绍,立法过程中三省市坚持互利共赢,先后召开11次会议,反复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经过共同努力,最终在条例题目、框架结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出台时间等方面达成一致,京津冀协同立法取得重大成果。 据了解,条例中专章就京津冀联防联控联治作出规定,明确三地将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开展联合防治。 条例还就三地共建信息共享、抽检抽查、登记管理等机制作出详细规定。通过建立京津冀排放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将执行标准、排放检测、违法情况等信息共享,可实现对排放超标车辆协同监管;建立新车抽检抽查机制后,三地可协同对新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源头防控;通过建立登记管理系统,可以摸清铲车、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底数,加强监督管理。 “条例将三省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治纳入法治化轨道,为执法部门破解监管难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省生态环境厅机动车处副处长戴喜明表示。(记者周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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