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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2020-07-08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方案》,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兜住民生底线。

  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参保缴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按规定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

  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参保缴费不满一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参保市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参保缴费满一年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和城市低保标准等情况确定。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

  及时支付参保农民工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2020年3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发放失业补助金。

  落实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政策。2020年3月至6月,阶段性提高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一倍。对于补发2020年3月至6月失业补助金的人员,要同时补发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一倍。

  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失业人员可通过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互联网渠道申领相关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保留线下申领渠道。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不必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对用人单位办理停保手续时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实行单位承诺制,其真实性由单位负责;对失业人员个人信息及失业状态实行个人承诺制,对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记者解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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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方案》,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兜住民生底线。

  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参保缴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按规定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

  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参保缴费不满一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参保市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参保缴费满一年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和城市低保标准等情况确定。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

  及时支付参保农民工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2020年3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农民工,按规定发放失业补助金。

  落实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政策。2020年3月至6月,阶段性提高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一倍。对于补发2020年3月至6月失业补助金的人员,要同时补发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一倍。

  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失业人员可通过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互联网渠道申领相关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保留线下申领渠道。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不必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对用人单位办理停保手续时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实行单位承诺制,其真实性由单位负责;对失业人员个人信息及失业状态实行个人承诺制,对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记者解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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