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马彦铭)10月21日,为确保转供电主体全面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和阶段性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政策,降价红利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维护企业合法利益,河北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公司联合向全省各转供电主体发布告知书。
告知书提出,2018年以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河北省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于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9月1日和2019年4月1日、7月1日共六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降低每千瓦时南网11.37分,北网11.64分。2020年以来,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定自2月1日至12月31日,降低除高能耗行业用户以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河北省出台的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及时足额传导历次降价红利,不得截留。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电力法》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责令返还违法收取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就一些转供电主体未及时、足额将2018年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10%的优惠政策传导到终端用户和向终端用户大幅加价等行为进行了查处,近期还将继续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和总表电量,向所有用户按分表电量合理公平分摊计收电费,但转供电主体自身用电不得由其他终端用户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可由所有用户按分表电量合理公平分摊;或通过物业服务费、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已通过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方式分摊的不得重复收取。转供电主体认真学习电价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确保将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限时传导至每一位转供电终端用户。要积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一次性将尚未传导的2018年、2019年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和2020年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传导到位,其中每一转供电主体已获得的2020年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可向省内电网企业申请测算并提供,自查自纠工作和清退多收电费要于2020年11月底前完成。
告知书要求,各级发改部门和电力公司要积极配合,开展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宣传,利用单位门户网站、供电公司营业厅、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宣传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使广大转供电主体知晓政策。“转供电费码”能有效提示转供电价格违规风险,转供电主体应配合供电企业和有关部门,积极引导终端用户在“网上国网”APP上主动申领,及时应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部门协同,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严厉打击转供电单位不执行降电价政策、截留降价红利、违规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转供电主体,列入信用监管黑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建联合工作组,针对不同用户群体,采取实地调研、明察暗访、线索核查等方式,指导、督促各地准确执行退费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