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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政策规范临时用地

2022-03-25

人民网石家庄3月24日电 临时用地范围界定不规范、超期使用、使用后复垦不到位......针对临时用地规范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印发《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界定了临时用地使用范围,明确了临时用地使用、复垦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严格界定使用范围

《办法》界定了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的具体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同时结合最新政策要求,增加了“考古和文物工地建设临时性设施使用临时用地”内容。

《办法》明确了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审核主体。强调“临时用地选址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市辖区范围内临时用地选址由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其他临时用地选址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

在使用期限方面,《办法》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严格保护耕地

针对临时地恢复方面,《办法》规定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批准使用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对于符合办理延期复垦条件的临时用地,在临时使用土地面积不扩大、位置不调整、用途不改变、土地复垦要求无变化的,可以简化审批要件和程序。延期复垦,应当在复垦期限到期之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规范审批及监管

针对临时用地审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及市辖区范围的临时用地,由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临时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使用临时用地应当按批准权限向所在地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辖区外申请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先由县(市)出具初审意见。

《办法》规定了临时用地使用、复垦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临时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和履行复垦义务,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定期对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按年度统计县(市、区)范围内临时用地复垦情况,对超期一年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县暂停新的临时用地审批。

对临时用地使用人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朱鹏涛、姜慧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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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人民网石家庄3月24日电 临时用地范围界定不规范、超期使用、使用后复垦不到位......针对临时用地规范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印发《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界定了临时用地使用范围,明确了临时用地使用、复垦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严格界定使用范围

《办法》界定了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的具体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同时结合最新政策要求,增加了“考古和文物工地建设临时性设施使用临时用地”内容。

《办法》明确了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审核主体。强调“临时用地选址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市辖区范围内临时用地选址由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其他临时用地选址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

在使用期限方面,《办法》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严格保护耕地

针对临时地恢复方面,《办法》规定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批准使用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对于符合办理延期复垦条件的临时用地,在临时使用土地面积不扩大、位置不调整、用途不改变、土地复垦要求无变化的,可以简化审批要件和程序。延期复垦,应当在复垦期限到期之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规范审批及监管

针对临时用地审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及市辖区范围的临时用地,由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临时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使用临时用地应当按批准权限向所在地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辖区外申请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先由县(市)出具初审意见。

《办法》规定了临时用地使用、复垦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临时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和履行复垦义务,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定期对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进行抽查通报,按年度统计县(市、区)范围内临时用地复垦情况,对超期一年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县暂停新的临时用地审批。

对临时用地使用人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朱鹏涛、姜慧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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