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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一字:咎 |
2020-04-10 |
咎【咎】(jiù)
“咎”,会意字,甲骨文从各,从人。 “各”为每个、各个、各自,又为分离。“各”“人”为“咎”,意为各自一条心,相互违背。违背人类的伦常、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是罪过。故“咎”为过失,为罪过。“各”“人”为“咎”,也可引申为每个人都会犯错,圣人也不例外。楷书的“咎”从各,从卜。“卜”为占卜、预测,为暗示。“各”“卜”为“咎”,可理解为各人都会有过失,都会出差错,各自过失的大小、过错的轻重,必须由各自承担责任。“咎”又可看作从处,从口。 “处”为交往、相处;又为处理、处置;“口”为进食和发声器官。所谓病从口入,不谨慎的饮食和官场上的吃喝风、不恰当的言语和背地议论都将会带来灾难。处事只凭口却无行动,也同样如此。“咎”又为灾难。《说文》:“咎,灾也。” “咎”为灾祸、灾害。“咎征”指天降灾祸的征验;“咎戒”指上天所降的灾祸与警告。《史记•屈原贾生列传》:“嗟苦先生,独离此咎。”意思是,可怜苦了屈原先生,一个人遭此劫难。“咎”由本义引申为过失、罪过。 诸葛亮《出师表》:“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如果没有对政事的兴废提出好的建议,那就责罚攸之、祎、允等人的玩忽职守,充分表明了他们的过失。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即使是那些被尊为圣贤的人,也有犯错的时候,何况是日常生活中的每个普通人。古人云:“错而能改,善莫大焉。”知错而改,是我们每个人从小所受的教育。小错不改,必酿大祸。 现代法律将罪过分为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我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故意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社会的危害,却因疏忽麻痹而没有引起重视,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产生严重后果。对于过失犯罪,法律规定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咎”指过失与罪过,囊括了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以及还没有达到需要法律手段进行惩罚的过失。行善积德必有好报,为非作歹必遭天谴,人们常说苍天有眼,实际上天灾人祸皆是咎由自取。“祸患常积于忽微”,日常看似微小的过错或恶习不及时改正,后果同样不堪设想:乱扔烟头导致烧毁万顷森林;出言不逊会引发械斗残杀;闯红灯会导致车毁人亡;自我放纵会误入歧途,坠入深渊。 过失犯罪或故意犯罪,都是行为人自身的举止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了危害,因而要受到处罚。故“咎”可引申为责备、追究罪过。《方言•卷十三》:“咎,谤也。”有些人利欲熏心,不择手段,偷盗、抢劫、诈骗、贪污,无恶不作,无所不为,最终法网难逃,甚至身首异处,可谓咎由自取,自食其果。来源:土生说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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